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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09:34:47      来源:BB平台西甲赞助商      浏览:1 次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解决的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会影响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省定贫困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我区界外区域发生其它事件进而影响我区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对工作。

  当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1.本预案是《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在编制、使用的过程中与《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即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关联的内容衔接。

  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区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区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其他相关预案视情启动。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完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的发挥各单位的作用,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发生涉及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应急处置、先期处置。

  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的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时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区政府是本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应依法设立即墨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水文局、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公司、镇街政府(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承担全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总指挥指定的人员或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源地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牵头,由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负责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由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区水利局、区自来水公司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相关供水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工作应急处置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的新趋势、污染区划定等做评估研判,向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方面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牵头,由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1)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两微一端”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水源地管理单位巡查检查、供水单位的水质监测等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动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区应急局负责通过职责范围内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职责范围内危险源异常信息。

  (8)水源地所属镇街政府(办事处)不同业务科室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及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线)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会造成的影响等真实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简化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会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制作、发布主体: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组织发布,并报区政府。跨行政区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预警信息由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会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短信、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2)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应组织先期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有事实证明不有几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依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值班电线)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按上级要求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书面报告时限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信息通报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报告内容与方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状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源自、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的新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和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需由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一)橙色预警研判

  3.研判事故点下游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备用水源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一)指挥与协调发布橙色预警后,区指挥部副总指挥现场指挥开展预警行动,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跨行政区水源地(大沽河、棘洪滩水库)在本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治安警戒组等开展应急响应,并向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在其指挥下开展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工作人员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真实的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并且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控监测情况做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事件可能会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会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做多元化的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牵头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并且开展污染源排查。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工业公司、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养殖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里的生活污染、医疗废污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养殖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里的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⑥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等异常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由相关责任部门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互与通行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现场的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1)水体内污染物的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能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之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会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用水量大的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等保障居民用水。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应急保障组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公司制作、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并且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事发地镇政府、区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终止程序(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真实的情况,决定是不是接着来进行环境监视测定和评价工作。

  (一)后期防控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并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污染物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做修复等。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调查组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宏系统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件调查组要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事发区域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充分的发挥12345热线电话的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线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区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明确的目的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逐步的提升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饮用水水源地区域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充分的发挥社会各界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区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与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状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确保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单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省定饮用水水源:列入省定贫困村目录且饮用水没有接入公共供水网络的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导致非常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明确的目的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并且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环境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通讯系统是不是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不是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做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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